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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海关扣留的货物去了哪?

作者:巨东物流  |  发布时间:2022-05-27 10:47  |  来源:物流资讯    关注量:

文章摘要: 为什么扣留你的货物 ? 因为被扣留的货物有违法或走私嫌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 下列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有关账册、单据等资料 , 海关可以依法扣留: ( 一 ) 有走私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 ; ( 二 ) 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 ; ( 三 ) 与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有关账册、单据等资料。 货物要被扣留多久 ? 一般情况不会超

为什么扣留你的货物?

解读!海关扣留的货物去了哪?

因为被扣留的货物有违法或走私嫌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下列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有关账册、单据等资料,海关可以依法扣留:


()有走私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


()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


()与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有关账册、单据等资料。

 

货物要被扣留多久?


一般情况不会超过一年,最多两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海关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案件调查需要,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但复议、诉讼期间不计算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则属于上述中另有规定的行政法规,所以扣留时间以后者为准)


海关扣留货物的去向?


(1)解除扣留


排除了违法嫌疑或者已经履行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货物会被及时解除扣留并发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及时解除扣留:


()排除违法嫌疑的;


()扣留期限、延长期限届满的;


()已经履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扣留的其他情形。


(2)先行变卖


如果被扣留的是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会看情况选择是否先行变卖,变卖所得价款由海关保存,并通知其所有人。价款等同于货物,如果排除了违法嫌疑则会将价款发还给所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不得处理。


但是,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及所有人申请先行变卖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变卖所得价款由海关保存,并通知其所有人。


(3)抵缴

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被扣留的货物依法变价抵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收缴

收缴属于处理措施,收缴的物品不发还给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予以收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


()散发性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或者携带数量零星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依法应当没收的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在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作为当事人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走私违法事实基本清楚,但当事人无法查清,自海关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的;


()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予以收缴的其他情形的。


(5)沒收

没收属于处罚措施,没收的货物不发还给当事人,处理所得价款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判决没收或者海关决定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依法统一处理,所得价款和海关决定处以的罚款,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不过有一点需要注意哦!


海关对货物、物品进行解除扣留,很可能解扣的货物、物品数量与原数量有所差异。因为如果案件调查需要进行商品鉴定,则会有取样的损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根据案件调查需要,海关可以对有关货物、物品进行取样化验、鉴定。


海关提取样品时,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到场的,海关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提取的样品,海关应当予以加封,并由海关工作人员及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确认后签字或者盖章。


化验、鉴定应当交由海关化验鉴定机构或者委托国家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化验人、鉴定人进行化验、鉴定后,应当出具化验报告、鉴定结论,并签字或者盖章。


文章关键词链接: 货物海关解读扣留去了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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