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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托运人出货,新规5月1日正式实行!

作者:巨东物流  |  发布时间:2026-04-21 10:56  |  来源:物流资讯    关注量:

文章摘要: 时隔30年首次全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将于2026年5月1日正式生效。 此次修订中,第93条关于“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规则发生了根本性改变,直接影响到外贸出口企业、货运代理以及所有参与国际海运的托运人。 新旧规则的核心变化 原《海商法》第86条规定,当货物到港无人提取时,船长可将货物卸下,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主要由收货人(通常为境外买方)承担。 这给了国内出口商一定的安全感——货交承运人后,境外买方若弃货,损
时隔30年首次全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将于2026年5月1日正式生效。

此次修订中,第93条关于“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规则发生了根本性改变,直接影响到外贸出口企业、货运代理以及所有参与国际海运的托运人。

新旧规则的核心变化
事关托运人出货,新规5月1日正式实行!

原《海商法》第86条规定,当货物到港无人提取时,船长可将货物卸下,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主要由收货人(通常为境外买方)承担。


这给了国内出口商一定的安全感——货交承运人后,境外买方若弃货,损失主要由对方承担。


新《海商法》第93条彻底改写了这一逻辑。新规明确: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的情况下,船长可以将货物卸至仓库或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原则上由托运人(即国内订舱方/卖方)承担,但承运人须及时通知托运人。


只有当收货人已经行使了运输合同权利(如提货、换单等)后仍然迟延或拒绝提货,相关费用和风险才转由收货人承担。


简单来说,过去“货交船后风险转移”的惯性思维将被颠覆。只要收货人从未提货,承运人就可以直接向国内托运人追偿。对于外贸企业和货代而言,这意味着责任链条显著前移。


对外贸企业:FOB条款下的“隐形炸弹”

许多外贸企业习惯采用FOB条款,认为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即转移给买方。


然而新法实施后,一旦目的港出现买方破产、关税暴涨、市场暴跌或买家失联等情形导致弃货,船公司将有权直接向国内托运人(即FOB下的卖方)追讨全部额外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滞箱费、码头堆存费、仓储管理费、货物处置费乃至退运或销毁成本。


应对建议:

合同条款升级:在与买方的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提货义务和违约责任,要求买方提供提货担保(如银行保函)或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将弃货风险与付款条件挂钩。

加强物流跟踪:对已出运货物保持动态追踪,利用货代或船公司系统设置到港预警,一旦发现异常立即介入协调。

配置保险转移风险: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或物流责任险,明确覆盖目的港弃货导致的额外费用,避免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对货代企业:从“中间人”到“第一责任人”

新法第44条进一步区分了“契约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一方,通常是货代或外贸企业)和“实际托运人”(仅实际交付货物的一方,如工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30号的精神,无人提货的责任主体明确为契约托运人,实际托运人原则上不承担。


这意味着,货代若以自己名义向船公司订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契约托运人,从而成为船公司追偿的第一对象。


应对建议:

紧急盘点存量订单:梳理所有在途及待出运的货物,特别是高风险航线(如中东、非洲、南美)的业务,及时与客户补充书面协议,明确弃货费用承担方。

更新标准合同模板:在订舱协议或货运代理合同中增加“无人提货责任专条”,约定客户(实际货主)承担因弃货产生的所有费用,并授权货代代为处理货物。

建立内部预警SOP:制定从货物出运到到港的全流程监控机制,明确一旦发现目的港无人提货迹象,立即启动通知客户、协调转运或退运等程序,避免费用持续累积。

文章关键词链接: 正式新规出货托运人事关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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